钓鱼知识网

谢女士遭遇天眼追踪:家暴案背后的真相揭秘

发表时间: 2024-12-28 22:40

谢女士遭遇天眼追踪:家暴案背后的真相揭秘

两年家暴16次案的受害人谢女士日前一段受访视频引发关注,她声称其前夫贺某某曾自称可以通过天眼找到她,对着这个说法引发了很多人的猜测,说一点看法供参考。

大家好,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

关于这个“两年家暴16次案”很多人都来问我这个天眼,我一开始还不知道这什么情况,查了一下原来是谢女士说贺某某曾经扬言自己找到她只是时间问题,说可以通过天网来定位她。

根据大象新闻的报道,据说谢女士通过中间人得到了证据,目前已经提交给了有关部门。

因为这个天网或者天眼经常出现在一些警法报道和影视剧里,那么我看也有的人开始宣扬这个天眼多么厉害,然后说明这个贺某某能量很大等等。

其实这个事情如果当地警方回应会更好一些,我现在说有点越俎代庖,但我个人看法,这个不排除是贺某某用来恐吓谢女士的一种手段,当然也可能有非法定位的情况,但是动用公安机关的天眼之类的系统,这个是不太可能的。

先说一下这个天眼或者有的说是天网。

实际上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技术侦查手段,之前封面新闻曾经有一个报道,介绍抓获弑母案凶手吴谢宇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技术。


根据这篇报道,我国的“天网工程”,即利用图像采集、传输、控制、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,并结合计算机视觉大数据,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。该系统已在全国16个省、市、自治区悄然铺开,超过2000万个无处不在的摄像头,已构成了庞大的监控天网。

据报道此前多次抓获在逃人员就是依靠这样一个系统。

可见类似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存在的,但是这个东西本身没有跟踪效果,而且普通人调用这个系统的可能性基本没有。

对于司法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,刑诉法有专门一节明确规定,对于公安机关是在立案后,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,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,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,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。

另外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,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,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,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,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,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。

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、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经过批准,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。

相关规定明确了有严格的批准手续,这里不光是说使用,而是说把一个人的资料录入到相关系统本身就是要严格审查的,一般个人根本无法实现。

而且倒过来说,如果真的有人能够实现将谢女士的资料录入天网系统,贺某某能不能找到她我不知道,但是全国的公安机关肯定能找到她,对于各地公安机关来说这就等于有一个逃犯被全国通缉,一旦谢女士露头,相应的系统就会通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来抓捕谢女士,贺某某到达之前恐怕公安机关都已经赶到了。

这个抓捕可是不讨论你到底是什么事儿的,你反正先跟警察走了再说。

之前发生过因为录入资料错误,导致郑州一个男子被错误追逃,结果两次被警方抓捕,公安机关虽然认错也只能说先走撤网程序,也不是说立刻就能撤下来,所以只好先给这男子开了个证明。

如果说贺某某要调动类似天网系统,就要先神不知鬼不觉的把谢女士的资料录入进去,然后还得在不惊动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去找到谢女士,然后再神不知鬼不觉的把这个资料撤掉,且这个过程不留痕迹,这个难度未免太大了,我实在是难以相信他有这个能力。

那么谢女士说这个情况,因为还不知道她提出的证据是什么,但是我觉得有两个可能,一个是这贺某某纯粹吹牛,无非就是恐吓谢女士,让其放弃避开自己的想法,目前所谓贺某某使用天眼的说法完全是谢女士听他说过,具体贺某某是怎么找到她的,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说法。

当然不排除另一种情况,就是这个贺某某找了私家侦探,注意我国内地私家侦探是不合法的,一般都是注册成咨询服务公司之类的,但确实有一些人从事相关业务。

但是私家侦探动用到警方天网系统也不太可能,如果贺某某真的说他是通过天网找到谢女士的,这里也分成两种可能。

一种是这些人其实用了某种手段找到谢女士,然后跟贺某某吹牛,说自己用的是天网系统来增加收取费用的可信度,这个其实也不新鲜,之前经常有类似违法人员宣称自己认识人,然后向对方收取费用,比如票贩子都说自己认识火车站的人,演唱会黄牛会说自己认识内部人等等。

另一种就还是贺某某吹牛,他其实知道这个手段是什么,但是为了让谢女士产生恐惧心理夸大。

这里要说明的是,贺某某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谢女士的信息,这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,今年江西就破获过一个非法“私家侦探”侵犯个人信息案件,这些人是通过GPS定位、跟踪盯梢等手段非法获取、买卖个人信息,当然具体的法律责任要看案情,不排除贺某某因为这个事儿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。

但是这个问题对与本案影响不大,首先就算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不是死罪,就算查实无非就是贺某某多判几年,提升不到死刑或者无期的程度,那现在他这个案子多判几年有什么本质区别么?

而且谢女士这个说法其实也不是第一次出现,在去年7月的报道就有这个内容,只不过当时很多人没关注到。


当时谢女士就声称通过代理律师取证已找到相应证据,其已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,这个事儿到现在也一年多了,咱们不清楚她现在说有证据是什么情况,但显然并没有引起对贺某某刑事责任的追究,这个案子其实当时关注度也不低,警方也不可能说没调查过,如果警方没调查她律师不有所行动么?

所以这个信息基本不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什么影响了。

以上就是我对谢女士说贺某某使用天眼问题的一个分享,个人浅见难免疏漏,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。

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“老梁不郁闷”,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,谢谢大家。